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简称中帆协(英文名:Chinese Yachting Association,缩写:CYA) 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团体会员,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国帆船帆板运动的领导机构,是唯一代表中国的世界帆船运动联合会会员和亚洲帆船运动联合会会员。
建设宗旨:
是在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导下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促进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推动全国帆船帆板运动的普及和开展促进帆船帆板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同各国和各地区帆船快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业务范围:
(一)推动和宣传帆船帆板运动在我国的开展促进帆船帆板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国性帆船帆板竞赛;
(三)拟订全国帆船帆板竞赛规则和现程;
(四)积极协助开发和组织各种类型的帆船帆板活动,促进帆船帆板运动的社会化.产业化;
(五)加强同各国和地区帆船协会的交流举办和参加国际体育竞赛;
(六)指导本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及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七)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八)组织帆船帆板理论、运动技术等的调查研究和科研工作促进科学化训练进程;
(九)领导、组织帆船帆板项目的亚运会、奥运会及其它国际比赛的集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简称”中帆协。英文全名为CHINESE YACH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 "CY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全国帆船帆板运动的领导机构: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帆船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是由从事帆船帆板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有关的科研机构.器材生产企业和国内外喜爱这项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导下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促进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推动全国帆船帆板运动的普及和开展促进帆船帆板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同各国和各地区帆船快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推动和宣传帆船帆板运动在我国的开展促进帆船帆板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国性帆船帆板竞赛;
(三)拟订全国帆船帆板竞赛规则和现程;
(四)积极协助开发和组织各种类型的帆船帆板活动,促进帆船帆板运动的社会化.产业化;
(五)加强同各国和地区帆船协会的交流举办和参加国际体育竞赛;
(六)指导本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及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七)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八)组织帆船帆板理论、运动技术等的调查研究和科研工作促进科学化训练进程;
(仇)领导、组织帆船帆板项目的亚运会、奥运会及其它国际比赛的集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又分为运动员会员、教练员会员.裁判员会员和普通会员四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台法身份的境内外各系统、各行业的各级团体及各级大专院校;
(四)从事或喜爱帆船帆板运动的中国公民;
(五)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的从事或喜爱帆船帆板运动的外国公民;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个人会员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右必须归属于某一团体会员;
(七)所有会员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由本会举办的各类国际同内赛事一公开赛和商业性赛事除外)。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盖有团体公章或个人签名的人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全国帆船帆板竞赛活动并代表中国帆协参加国际比赛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忧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可与本会共同举办各种活动或经报本会审批备案后单独开展活动;
(七)优先、优惠享受本会全年各种活动;
(八)优先、优惠获得本会发行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协助、参与本会的各项工分和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市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或秘书处)表庆通过报业务主管隼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或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l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和主要工作范围
(十一)检查,督促各机构和专门委合会工作的开展.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同时负责:
1、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2.全国帆船帆板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方针和政策;
3、在我国举办的国内、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4.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管理
5、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H开经费来源渠道
6.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及工作人民若干 组成。
第二十三条中国帆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或协会秘书处认为必要的可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带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万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积极参与、协助指导帆船帆板运动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卞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王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同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全国委员会2/3以上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听取秘书处有关工作汇报;
(四)出席重要的国际、国内会议和比赛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和专门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台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市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夏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刺办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陈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或秘书处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问意。
第四十三条在协会终件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官。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现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用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